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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院外委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教学、科研和学术水平,特聘请学术委员会院外委员。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院外委员在学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院外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以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党的干部教育事业;
  2、学术上有较高造诣,成绩显著,在本学科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具有正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教授或学者型领导;
  3、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院外委员聘期为3年,期满后可续聘。因工作变动或因病不能按要求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活动的,委员可自愿退出。委员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可以解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院外委员的聘请和解聘由主任委员提出,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务委员会决定。学术委员会院外委员聘书由学院统一制发。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院外委员享有学术委员会院内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1、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2、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拟讨论研究的事项有调查权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3、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及学科建设与发展有建议、咨询权。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院外委员负有学术委员会院内委员同等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1、完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各种教学科研和学术任务;
  2、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3、对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内容保密;
  4、每年应邀来学院为学院教研人员作一次本专业学术前沿报告。
  第八条  学院对学术委员会院外委员参加了评审和咨询活动或进行了讲学活动的,学院支付评审劳务费、咨询费或讲课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