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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院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权威性学术指导、评议组织,是院务委员会领导科研工作的参谋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1、审议科研工作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学术活动计划;
  2、负责学院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对科研人员完成的学院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评议和鉴定;
  3、负责全院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推荐工作;
  4、审议参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资格,推荐参评人选;
  5、提出学术活动建议,推动院内外学术交流;
  6、对有重大争议的科研成果和有关学术活动事件进行评议、协调和认定;
  7、完成院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与科研学术业务工作联系密切的评议咨询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13~15名委员(专兼职结合)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办公室设教学科研部。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常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在当选委员中提名,报院务委员会批准。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内与院外专家(学者)、领导组成,院外的专家(学者)由院务委员会确定并聘请,院内的专家(学者)、领导由学院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民意推荐,院务委员会根据民意推荐情况和学科结构需要等情况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可根据人员变化等情况进行补充或必要的调整。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开会,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表决时,出席会议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生效。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审议课题立项采取匿名评审形式。
  第七条  学术委员的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具备高级职称,学术造诣深,社会影响大,有指导学科研究的学术水平和培养人才的能力,忠诚党的干部教育事业;
  3、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严格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在学术上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社会科学创造有利条件;
  2、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自由主义;
  3、严格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内部意见;
  4、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九条  本章程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