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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时期的乡村权力改造

 (天津商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134)    
  [摘要]在近代以来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中,土地革命时期的乡村权力改造无疑是一次革命性的改造。中国共产党以农会为组织基础,通过阶级划分和苏维埃选举等形式,不仅实现了对乡村社会权力的彻底改造,而且也是亘古未有的一次社会革命。然而,传统社会的思维惯性以及革命斗争的艰巨与复杂,又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中国共产党革命动员的障碍,由此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当初条件下的一些局限。   
  [关键词]农会;阶级划分;苏维埃选举;乡村权力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2)06-0062-06   
  [收稿日期]2012-10-28   
  [作者简介]杨东(1978—),男,陕西府谷人,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陕甘宁边区基层议员群体研究”(项目编号:10YJC770107)阶段性研究成果。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着力摧毁旧的制度、改造社会环境、倡导新的社会观念,实现对乡村社会政治权力结构的改造。大革命失败之后,中国共产党以农会为组织基础,通过阶级划分和苏维埃选举等形式,实现了对乡村社会权力的改造。尽管乡村民众获得了基本权力,也有一些人被选举为乡苏维埃代表和乡村干部,但是也有对此权力表现出“漠视”和“消极怠工”的情况,个中情境颇值得我们思考。    
 
  一、农会与乡村权力的变动    
 
  农会作为清末出现的一个新型组织,其主要目的是研究农学、改良农业、推动农业发展。很显然,清末时期农会的成员中,很少有普通农民,大多数是地主、士绅、商人、上层名流和一些知识分子。如甘肃兰州府农务总会负责人刘光祖与王树中,前者是法部主事,后者则为前安徽太和县知县,由于二人“富有田业,士民推重,又复熟谙农学,见义勇为,理合公议刘光祖为总会总理,王树中充总会协理”。[1]而且从性质上来看,清末时期的农会只是一个在政府监督下的一个社会团体。民国建立之后,农会的性质、宗旨与清末时期的农会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依然是一个依附于政府的社会咨询团体。而农会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则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   
  1921年9月成立的浙江萧山衙前农民协会,可谓是第一个以解决乡村社会结构与矛盾为目的的新型组织。之后,不少地方相继成立了农民协会。与此前的农民协会相比,此时的农会不仅是代表农民利益,而且已成为代表农民的机关和为农民谋利益的先锋队组织。可以说在改造和摧毁旧的社会制度与乡村权力结构的历史进程中,农会是一个重要载体和组织。对此,中共中央在1927年7月20日发出的农字第9号通告中做了明确的阐释:“在中国农民运动的历史上,农民协会已经不是一种职业组织,而是以穷苦农民为主干的乡村的政治联盟,因为农民协会事实上不仅团结了一般农民(耕地的或失业的),包括了手工业者、小学教师和小商人,就是一部分脱离大地主影响而对农会表同情之小地主也已经联合在农民协会之内。所以农民协会在现时就是乡村中穷苦农民联合其他小资产阶级的革命的政治联盟——农会政权。这是乡村政权的一个正确的形式,要开始在各地实现起来。”[2]P218   
  随着以农民为主体的权力结构的建构,农会便开始向象征传统中国基层权力的政权、族权、绅权、夫权发起激烈的斗争。“农民有了组织之后,第一个行动,便是从政治上把地主阶级特别是土豪劣绅的威风打下去,即是从农村的社会地位上把地主权力打下去,把农民权力长上来。”[3]P23于是便形成了急风暴雨式的革命场景,正所谓“顺之者存,违之者灭。结果便是把几千年封建地主的特权,打得个落花流水。地主的体面威风,扫地以尽。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唯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连两公婆吵架的小事,也要到农民协会去解决。一切事情,农会的人不到场,便不能解决。农会在乡村简直独裁一切,真是‘说得出,做得到’”。[3]P14事实上,农民权力主体还体现在农运负责人的领导上。正如毛泽东所说:“贫农,因为最革命,所以他们取得了农会的领导权。所有最下一级的农民协会的委员长、委员,在第一第二两个时期,几乎全数是他们(衡山县乡农民协会职员,赤贫阶层占百分之五十,次贫阶层占百分之四十,穷苦知识分子占百分之十)。”[3]P14   
  与此同时,农会还在政权方面为乡村权力主体提供制度上的保证。《陕西省农民协会成立宣言》明确提出:“我们知道要真正建设民主政治,就必须根本推翻一切封建势力,尤其是农村的土豪劣绅,一定是要摧枯拉朽般的打破,然后才可以彻底完成国民革命。”[4]P204在衡山县,农会组织也明确指出:“照得农民协会,主体原属农民。凡剥削地主,以及土豪劣绅,不容投机混入,破坏本会章程。以后筹备农协,总要真正农人,会内一切事件,全由农民执行。”[5]P718不仅如此,苏维埃时期的农民协会组织,还是“农民群众的战斗组织,也是教育农民、领导经济与政治斗争的指挥部”。[6]P384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农民协会的成立,开始逐步确立了农民在乡村权力结构中的主体地位。   
不过土地革命时期的农会组织,尽管已成为中国共产党联系群众、团结和教育群众开展经济政治斗争的战斗组织,但是作为社会变动中的基层组织,民众以此为基础而获得的权力,只是由一批共产党人利用乡村社会之外的意识形态力量而赋予民众的一种体制性的权力,而不是一种社会性权力。事实上,当小农生产者还需要依靠土地进行生产和生活时,乡村社会的权力种类和来源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体制性的权力,因为这种外在的权力赋予对于长期处于专制统治下的乡村民众而言,似乎还不能马上从观念上彻底得到改观。所以,当一些从事农运工作的人去乡村动员时,往往会遇到很尴尬的局面。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此时并没有得到改变,控制土地的地主在事实上仍然拥有着乡村社会的经济权力。尽管农会已在许多方面力求限制这种经济权力,但是所有权的意义并不因这些限制而消失。因此,尽管中国共产党以意识形态力量组织起来的农会组织,彻底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存在的皇权(政权)、族权和绅权的权力结构,但由于“并没有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一传统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基础,所以,也就不能最终彻底地改变乡村社会形态”。[7]P169这也就要求中国共产党需要通过重新整合和建构更为具体的社会阶级结构,来实现对乡村社会权力的改造。    
 
  二、阶级划分对传统权力的挤压    
 
  社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整体,而阶级是其基本的构成要件,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人们总是归属于一定的阶级,并作为阶级的成员而进行活动。马克思的阶级社会学说,是从经济和生产关系的占有方面划分社会阶级,这也是其所坚持的最基本的原理和方法。在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土地占有情况和是否参加劳动、是否存在剥削等观念来划分农村阶级的,从而以此来改造基层权力的社会结构。   
  1933年10月毛泽东发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对农村阶级划分的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农村阶级的划分,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农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分层进行的一次重新安排。就社会权力结构而言,谁为权力主体,体现什么样的革命秩序,显然是在当初情况下中共坚持的最基本原则;就社会分层而言,从中国共产党视野中重新划分层级标准,同样也体现出了重置乡村权力的革命逻辑。随着农村阶级划分标准的形成,不同的阶级便享受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被置于预定的农村乡村权力结构的框架之内。   
地主阶级是革命的对象,因此苏区对地主的政策是毫不含糊、毫不宽容的,“施行严厉的制裁与镇压”。[8]P311很显然,这个政策的基本精神  就是消灭地主阶级,不仅要从土地、财产、经济上剥夺干净,而且不给予任何政治权利,使其在政治上的权威丧失殆尽,社会上的声望地位跌落至最低点。有的地方甚至采取更为激烈的办法,从肉体上对地主阶级予以消灭。如在1933年6月开展的查田运动,被认为“是一个剧烈与残酷的阶级斗争,是粉碎扑灭地主豪绅的抵抗的顽强的斗争”。[9]P303于是,一些地方对地主的斗争政策被推向极端,有的地方,甚至将所有的豪绅地主富农,不论大小,一律捉起,编为永久的劳役队,还有的地方把全苏区的地主富农,不论大小都捉起来,一律杀尽。更有的地方对富农也展开激烈的斗争。据毛泽东在兴国调查:第一乡共十二家富农,其中二家被杀了家长,五家壮丁逃亡在外,二家被认为是AB团遭到逮捕,其余三家捐了款子,平了田。第二乡有九家富农,六家被杀,一家被政府捉起了,只有二家自动焚烧田契,把田地分给农民。第三乡,九家富农,一家被杀,抄了家,三家逃亡在外,二家被认为是AB团成员,被捉起来了,三家捐了田和钱。第四乡,两家富农,两家均被杀。[10]P213-215当然后来这一政策得到纠正。对此,邓子恢指出:“要坚决纠正过去不分阶级的不好现象,这是破坏阶级战线,把群众送给敌人去利用,结果只有造成铜墙铁壁的赤白对立,把自己闭死了,这简直是自杀政策。”[11]   
  对于普通农民来讲,不仅在土地革命的过程中将没收来的财物,如米谷、什粮、木子、牲畜、衣服、帐被、农具、家私等,都散发给了他们,更重要的是他们也在土地革命中分得了土地。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还相继出台了新的劳动政策。从前主要是地主富农雇佣雇工的政策,在土地革命之后没有人再去发展剥削性质的雇佣关系。因为苏维埃劳动法明确规定:“雇佣工人须经过工会和失业劳动介绍所,并得根据集体合同,严格禁止所谓工头,招工员,买办或任何私人的代理处的各种契约,劳动包工制,包工头等。”[12]P782-783在兴国县,还明确提出了“涨工资,减工时,男女雇工待遇平等,天雨不工作,仍发工钱,雇农害病要发医药费,雇农组织纠察队建立红军,武器由富农地主供给等等15条保护雇农的政策”。[13]P114此时,农民变成了拥有小块土地的独立小农,由于他们均分得了土地,不再给人做长工、月工和短工,不再以出卖劳动力为生。因此,“分田后,没有长工了,零工也大幅度减少”。[10]P226这样,原来意义上的雇农在苏区基本上不存在。   
  实际上,苏维埃时期的阶级划分,其本质是源于马克思的社会分层理论。其核心思想就是强调“社会不平等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其实质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不平等”。[14]可以说,这种社会分层和阶级划分不仅把生活在同一块乡村土地上的农民划分开来,而且也使农村社会的结构更加清晰。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对农村阶级的重新划分,以及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土地革命与阶级斗争,不仅改变了乡村农民的经济地位,而且他们的政治地位也相应得到了提高,由此也获得了较为广泛的权力。而原有的地主豪绅的权力却因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受到了挤压,并最终失去了其在基层社会的权力地位。    

  三、苏维埃制度与乡村权力改造    
 
  亨廷顿曾指出:“一个政党如果想首先成为群众性的组织,进而成为政府的稳固基础,那它就必须把自己的组织扩展到农村地区。”[15]P401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就是要通过乡村选举建立苏维埃政权,在实现对乡村权力的改造的同时,在更大程度上巩固以工农为主体的权力结构体系。   
  1931年11月,中央苏区通过了《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条例规定苏维埃政权一般设乡、区(市)、县、省、中央五级。苏维埃政权采取层级选举方式,以地方苏维埃为基础,自下而上,按级选出代表,组成上一级苏维埃,直到全国苏维埃为止。然后再由最高苏维埃决定政策,发布政令,其政令又按自上而下的方式逐级贯彻执行。这一组织以乡村苏维埃为基础,构成一个完整的政权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一个核心思想,首先是从选举制度上来建构乡村社会的权力主体结构。即在苏维埃政权结构体制下,只有工人、农民、红军和一切贫苦农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苏维埃时期的这一制度建构,首先以社会阶层结构和权利主体结构的双重标准,不仅奠定了乡村民众的体制性权力,而且也奠定了其在苏维埃结构下的社会性权力。   
  为了更好地吸收优秀分子参加乡苏维埃工作,苏维埃政府还设立了乡苏维埃代表会议制度。“城乡苏维埃,是苏维埃政权的基本组织,是直接吸收大多数的工农群众来参加政权工作的方式。所以这种制度的建立——代表会议制度的建立,才能巩固工农政权的基础,消灭脱离群众的现象,才能在这一基础上,更有力的来领导群众去争取苏维埃在全中国的胜利。”[16]应该说,实施乡代表会议,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首创,它与民国时期参议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乡代表会议不仅是选举机关,而且也是乡苏维埃的最高权力机关。乡村代表会议的职权正如毛泽东所说:“村的代表主任制度及代表与居民发生固定关系的办法,是苏维埃组织与领导方面的一大进步。……乡的中心在村,故村的组织与领导成为极应注意的问题,将乡的全境划分为若干村,依靠于民众自己的乡苏代表及村的委员会与民众团体在村的坚强的领导,使全村民众像网一样组织于苏维埃之下,去执行苏维埃的一切任务,这就是苏维埃制度优胜于历史上一切政治制度的最明显的一个地方。”[17]P325   
  为了充分发挥乡苏维埃代表的作用,加强乡苏维埃政府与民众的联系,当时还创建了一种村代表主任制度,即按居民居住状况,30至70人为一组,将全乡各村居民置于各代表的领导之下,建立固定的联系,由乡苏维埃从各村代表中指定一人为全村的苏维埃代表主任。村代表主任在乡苏维埃主席团的领导下,向各代表传达主席团的决议和通知,分配并领导各代表的工作,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解决当地的有关问题。村代表主任制度“使乡主席团与代表之间密切联系起来,并使村的工作得到有力的指导”。[8]P282   
  这样,乡村社会中工农群众中的优秀分子,便能及时被选到苏维埃政权中来,以替换那些不称职的代表或不良分子。如长冈乡有四个代表表现最差,工作能力差又不积极,10次会只到4次,到了也不听事,更不发言。对群众态度差,群众不喜欢这四人,因此把他们改选了。[10]P293同样,上才溪乡有个最差的代表,10次会只到2次,忙于自己的生计,分配工作不抓紧完成,批评了多回,后被代表会开除。[10]P335乡苏维埃的这一运行机制,已经凸显出根据地民众在权力结构中的主体地位。   
  从上我们应该看到,无论是从制度建构上还是事实上,革命根据地的基层权力结构,已然是以工农群众为主体的。乡苏维埃作为民众选举出来的乡政权机关,在其领导之下让农民直接参与行政管理,不仅扩大了政权参与面,而且也培养了广大农民自我管理的能力,从而使其在乡苏维埃代表和普通民众围绕苏维埃政府的日常事务和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由于乡苏维埃政府所拥有的广泛的社会职能,也使其影响力渗透到苏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1934年春会昌县的一次苏维埃会议,它的权力范围就涉及到基层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讨论地主的土地、房屋、财产、农具和富农多余的土地及耕牛、房屋、农具等没收和分配问题;农业生产问题;经济动员问题;救济灾荒问题;群众卫生问题;优待红军家属问题;战争动员问题;参加苏维埃选举问题;讨论苏维埃一切法令、决议、命令,使之在本乡完全实现的问题及一切临时发生的重大问题。”[18]P147   
  很显然,通过乡村选举建立的乡苏维埃政权,吸收工农群众参加政权并管理自己的国家,不仅推翻了先前地主豪绅阶级的统治,建立了工农群众自己的政权,保障了工农群众的政治民主权利,而且也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的阶级关系和政治格局,使得以工农为主体的权力结构成为新政权和新社会的主宰。    
 
  四、乡村权力改造的局限    
 
  土地革命时期,尽管基层民众获得了应有的权力,并参与了国家政治,但是从战争中发展起来的根据地,在内外交迫的复杂处境下,无论是经济局面还是社会观念,都遇到了难以克服的瓶颈。尽管乡村民众获得了应有的权力,并参与了国家政治,但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却对这种权力表现出了一种“漠视”和“消极怠工”的态度。对此,项英曾专门著文批评苏区一般群众,指出他们“对革命战争漠不相关,过他的太平日子”。[19]何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美国学者詹姆斯·C·斯科特曾提出了传统农村社会中的“伦理经济”理论对之予以论释。他认为传统农村社会中的“伦理经济”包括三条基本原则:一是“有来有往”的互利规范,二是“生存的权利”,三是“安全第一原则”。如果违背了这三条原则,农民的生存伦理就受到了威胁,他们所受到的压力就已达到了使他们感到无法生存的地步,为求生存他们只有起而抵制乃至反叛。[20]P126毫无疑问,在中央苏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广大农民在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保证、农村革命力量被调动起来、农民和妇女获得解放、劳动人民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力等等。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的确满足了民众自身的权益,因而能够成为参与苏维埃政治的动力。   
  但是在另一方面,民众却因紧张的战争形势而随时感觉到“生存伦理的威胁”。特别是当国民党军队搜山之时,群众只好藏匿在密林山洞之中,“女人亦如此,甚至有婴孩啼哭而被憋死的,东西什物多被抢去,此时群众生活万分痛苦,1928年整年差不多都是如此,那时大路上无人走路,山上小路都变成了大路”。对于一些苏维埃政权内的工作人员则要冒更大的风险。他们一方面要防备匪军得知消息,来包围捉人,另一方面还要进行工作,有时白天在一处,晚上又到另一处,晚上多在山上茅棚中睡觉,一个地方不能多住,所以带的生活用品和用具非常简单,以便走时便利。[21]P46由于长期处于这种紧张、不安的生活状态中,苏区农民不仅深感战时生活的不安定,而且经常被一种“大祸来临的心理充满了农民的脑筋”。街谈巷议,往往能听得到一般群众说对未来生活“觉得绝望”,[21]P37及至后来甚至发生农民逃跑的现象。   
  由上可见,尽管中央苏区通过一系列制度法令和政策措施,确立了乡村社会的权力主体,但是鉴于战时紧张的局势和生存压力,在很大程度上又使得民众对这一权力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淡漠。如果再从更为宽广的视野来看,这种漠视与其说是乡村民众社会心理的外在表现,毋宁说是延续数千年的传统社会文化。这种传统思维惯性犹如一股潜流,以一种顽强的习惯势力依然存续在乡村社会的深层结构当中。正如梁漱溟所说:大凡不识字的人,即不运用文字符号的人,则其意识的取舍少,而靠迷信与习惯时为多;此一层也。又凡农业社会,保守性重,习惯极强,这是大家都知道的;此二层也。又中国民族文化已老,传统习惯尤不易改变;此三层也。有此三层,故在中国乡村中,迷信与习惯,支配人之势力极强。一旦欲其弃旧习惯,而易新习惯,实在难乎其难![22]P904-905而这些旧有的习惯,不仅与新形势下的权力结构不相吻合,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民主权力的行使。   
  正所谓“革命常常以打破现存规则为代价,而规则又是人类社会构成、存续和进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石,其间所显示的冲突,时时提醒人们在革命令人炫目的张力后面,应有也必有自己的限界。”[23]P480随着中国共产党自身力量的不断壮大以及抗战时期的特殊环境,从基层社会当中崛起的参议员群体,则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对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整合。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末各省设立农会史料[J].历史档案,1998(2).   
[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陕西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大革命时期的陕西地区农民运动[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   
[5]衡山县史志办.衡山县志[M].长沙:岳麓书社,1994.   
[6]中共河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安徽省委党史研究室.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史[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8.   
[7]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8]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Z].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3.   
[9]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四册(1931-1937)[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10]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1]中央土地人民委员部训令[N].红色中华,1933-1-14.   
[1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3]万振凡.弹性结构与传统乡村社会变迁:以1927~1937年江西农村革命与改良冲击为例[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8.   
[14]李路路.社会分层研究[J].社会学研究,1999(l).   
[15]〔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   
[16]项英.强固城乡苏维埃的组织和工作[N].红色中华,1932-4-6.   
[17]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8]关山阵阵苍——中央苏区的革命斗争:中册[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7.   
[19]项英.反对对于参加革命战争的消极[N].红色中华,1932-3-9.   
[20]〔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21]江西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闽浙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Z].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4.   
[22]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4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23]黄道炫.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1934-193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