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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本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各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执行高于本条件的评价标准。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江西省党校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党校教授必须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相关学科的丰富知识,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趋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并主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解决科研关键难题,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善于把学术新成果运用于教学,效果良好,具有培养研究生或访问学者的能力,组织、指导并主要承担县处级以上主体班次教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省、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院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既从事行政工作,又从事教学工作的“双肩挑”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良好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完成教学工作量60课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专题2个以上,或在研究生班、本科、专科班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两门(附教务或教研部门证明)。
  二、组织、主持本学科教学研究,具体指导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或担任过一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指导过青年教师1年以上,成效显著(附教研部门证明)。
  三、全过程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指导课题小组解决科研关键难题。
  四、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市级党校、讲师团等单位申报者主持完成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附相关证明)。
  五、主持编写、审议全省党校等同级干部院校系统通用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大纲等工作,或参加省党校系统以上教学、科研成果评奖、鉴定工作3次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为“优秀”,且至少有2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或在校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附教务部门证明或获奖证书)。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2项),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1项,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
  四、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二等以上奖励(前2名)。
  五、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课时以上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并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出版论著1部,并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7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二、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00-179课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并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出版论著1部,并发表论文7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9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三、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60-99课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且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7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优秀(或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1次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和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和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以上奖励(主持人)或科研优秀成果奖(主持人)1项以上。
  (二)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
  (四)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二、论文、论著条件
  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00课时以上,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按授课课时数的不同类别,分别增加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江西省党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党校副教授必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全面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动态,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编写本学科的教材,取得具有较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或培养研究生的能力,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突出;能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省、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院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既从事行政工作,又从事教学工作的“双肩挑”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良好”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完成教学工作量6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承担主体班教学专题2个以上,或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两门(附教务或教研部门证明)。
  二、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选题、写作、评分、答辩、考试命题、评卷等各项考务工作(附教研部门证明)。
  三、全过程协助指导过一届研究生,或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1年以上,成效明显(附教研部门证明)。
  四、作为主要成员全过程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调研咨询项目的研究工作(附相关证明)。
  五、参与编写、审议全省党校通用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大纲等工作,或参加省党校系统以上教学、科研成果评奖、鉴定工作(附相关证明)。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为“优秀”,且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或在校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附教务部门证明或获奖证书)。
  二、取得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或获得省党校系统、设区市级社会科学二等以上奖(前3名)或三等奖(前3名)。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或省级党校等干部院校系统科研课题1项。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完成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1项,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
  五、获得设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课时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二、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00-179课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并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三、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60-99课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发表论文7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优秀(或校级以上优秀教师)1次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获得全省党校等同级干部院校系统优秀教师或设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二、论文、论著条件
  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00课时以上,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按授课课时数的不同类别,分别增加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党校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党校讲师必须对本学科有较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教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指导下参加教学和研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或基础课,并结合社会发展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较熟练地开展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突出;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省总工会干校、省妇干校等干部院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又从事行政工作的”双肩挑”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每年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独立承担本学科两门以上课程教学,并批改作业、命题、监考(附教务或教研部门证明)。
  二、全过程承担一门课程教学、批改作业,在教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指导下具体实施课堂讨论,带队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计划(附教研部门证明)。
  三、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教育,并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附有关部门证明)。
  四、参加过科研课题或调研咨询项目的研究工作(附有关部门证明)。
  五、参加过本学科教材或辅导资料、复习资料等编写工作(附有关部门证明)。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课件制作奖等(附有关证明或证书)。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或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附有关证明或证书)。
  三、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完成教材、辅导材料、复习资料等2万字以上,经使用效果良好(附有关证明或证书)。
  四、被评为校先进班主任或所管理的班级被评为先进集体(附有关证明或证书)。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1篇)。
  二、发表论文3篇以上。
  三、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且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发表论文1篇以上。
  四、向校级以上单位或部门提供有价值的调研、咨询报告(6000字以上),已被采纳或引用、推广,并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二)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作为骨干成员,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获得全省优秀教师称号。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参与省级以上课题1项,且本人撰写3千字以上,并发表论文2篇(至少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3篇(其中1篇在核心刊物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江西省党校教师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 科研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书或有关文件,是已经完成(结项)的项目。其中:
  “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10万元,视同国家级科研课题。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省(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教育厅教研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20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省(部)级科研课题。
  “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2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0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市(厅)级科研课题。
  二、“省(部)级奖”是指省委、省政府、省社联、省委宣传部等面向全省的奖项,中央党校等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全国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
  “市(厅)级奖”是指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市社科联等面向全市的奖项;或全省党校系统、全省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
  获奖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三、“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确认的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确认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核心期刊一般每4年评定一次,论文发表的时间须与核心期刊近期评定的时间相一致。
  在国家级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校刊学报、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的刊物、全国性学术团体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主体班次:包括市厅级进修班、县处级进修班、乡科级进修班、公务员班、中青班、师资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等班次。
  五、教学工作量:包括课堂讲授、组织或参加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公式为:实际课时×系数(具体系数:主体班次为4,研究生班2.6,本科班为2,大专班为1.5)。
  六、“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指按赣人发〔2003〕36号通知精神,由校评估委员会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进行的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的人数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内。
  “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是指单位教学管理综合部门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的考核或测评,包括在校主体班教学评估为“优”、在校学历班教学测评90分以上。
  七、“全国优秀教师”: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同级干部院校在全国范围内评选的优秀教师。
  “全省优秀教师”:含全省党校等同级干部院校在全省范围内评选的优秀教师。
  八、论文、论著须提供原件,为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科研成果。其中:
  “论文”是指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学术刊物(有CN、ISSN刊号)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以及在省委党校主办的《领导论坛》、省社联主办的《内部论坛》、中央有关部委主办的供领导参阅的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调研报告。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副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索引收录或收入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以及在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申报教授、副教授人员在市级报纸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论著”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专著、译著或教材(主编或第一作者;如系合著,则本人必须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不含论文集、习题集。合作书籍未标明作者所写章节的,按作者人数平均全书字数计个人字数。
  注:以上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的论文、著作;同一项成果不能在不同的条件中重复使用。
  九、论文作者排名要求,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晋升正高级要求全部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晋升副高级要求1/2(取整)以上篇目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排名第三及以后的论文不计入数量,仅供参与。
  十、正常晋升教授、破格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赣人发[2002]18号文件规定参加答辩,且符合答辩要求。
  十一、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十二、本文中“市”指设区市。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社会科学研究员须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对策研究方面有创新或突破,是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或实际应用的需要,主持重要的基础理论或重大的社会经济发展课题研究;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和计算机知识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为“四个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承担国家课题或 省(部)级重点研究课题,在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中起着带头人作用。
  二、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或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点课题。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排名为前三名):
  (一)全国重要社会科学奖、理论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二)江西省优秀理论成果奖、优秀文学艺术奖(文艺理论与批评类);
  (三)省(部)级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四)省社科院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三、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办采纳1篇以上;或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调研报告、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2篇以上(由采纳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8篇以上,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多人合作的,实际承担和完成1/3以上撰写工作,且不少于4万字),出版学术成果合计在20万字以上(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科研管理人员成果量可减少到15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专著2部(包括上述专著条件的专著1部,多人合作的,实际承担和完成1/3以上撰写工作,且不少于4万字)。
  二、在国内外重要刊物(核心期刊) 发表论文5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1篇在国家重要学术刊物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排名为二名):
  1、全国重要社会科学奖、理论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2、江西省优秀理论成果奖、优秀文学艺术奖(文艺理论与批评类);
  3、省(部)级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4、省社科院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三)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办采纳2篇以上;或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调研报告、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3篇以上(由采纳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12篇以上,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多人合作的,实际承担和完成1/3以上撰写工作,且不少于4万字),出版学术成果25万字以上(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科研管理人员成果量可减少到20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专著2部(包括上述著作条件的专著1部,多人合作的,实际承担和完成1/3以上撰写工作,且不少于4万字)。
  (二)在国内外重要刊物(核心期刊)发表论文7篇(均须为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重要学术刊物发表。
 
 

江西省社会科学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社会科学副研究员须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对策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建树;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或实际应用的需要,主持或主要参与重要的基础理论或重大的社会经济发展课题研究;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初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和计算机知识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为“四个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或主要参加承担国家课题、省(部)级重点研究课题,在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指导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协助高级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课题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名)参加并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排名为前三名):
      (一)全国重要社会科学奖、理论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二)江西省优秀理论成果奖、优秀文学艺术奖(文艺理论与批评类);
  (三)省(部)级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四)省社科院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五)全省邓小平理论研讨会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三、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办或省委、省政府采纳的调研报告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1篇以上(由采纳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6篇以上,出版学术成果合计15万字以上(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科研管理人员成果量可减少到10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多人合作的,实际承担和完成4万字以上撰写工作)。
  二、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课题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名)参加并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排名为前二名):
  1、全国重要社会科学奖、理论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2、江西省优秀理论成果奖、优秀文学艺术奖(文艺理论与批评类);
  3、省(部)级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4、省社科院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5、全省邓小平理论研讨会优秀成果一等奖。
  (三)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办或省委、省政府采纳的调研报告1篇以上;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2篇以上(由采纳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8篇以上,出版学术成果合计20万字以上(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科研管理人员成果量可减少到15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多人合作的,实际承担和完成4万字以上撰写工作)。
  (二)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5篇(均须为独撰或第一、二作者),其中至少1篇在国家重要学术刊物发表。
 
 
 

江西省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须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本学科的专业知识,能够把握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和计算机知识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为“四个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满3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国家、省(部)级重点课题研究。
 
  二、有一定的独立科研能力。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一)全国重要社会科学奖、理论奖;
 
  (二)江西省优秀理论成果奖、优秀文学艺术奖(文艺理论与批评类);
 
  (三)省(部)级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四)省社科院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五)全省邓小平理论研讨会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三、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办或省委、省政府采纳的调研报告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1篇以上(由采纳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和论著字数在5万字以上(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科研管理人员成果量可减少到3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参与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专著的撰写。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全国重要社会科学奖、理论奖;
 
  2、江西省优秀理论成果奖、优秀文学艺术奖(文艺理论与批评类);
 
  3、省(部)级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4、省社科院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5、全省邓小平理论研讨会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三)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办或省委、省政府采纳的调研报告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2篇以上(由采纳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和论著字数在6万字以上(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科研管理人员成果量可减少在4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参与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专著的撰写。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社会科学研究实习员须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本学科的专业知识,能够了解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时间,出现下列情况者,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期1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 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二) 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社会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三)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
     (一) 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
     (二) 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协助或相对独立完成一般性科研工作。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参与完成科研课题(含省社联、省社科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课题);
     (二) 获得省(部)级社科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三) 公开发表和论著字数在1万字以上(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科研管理人员成果量可减少到6千字以上;
     (四) 参与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专著的撰写。
 
 

江西省社科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1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5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限有规范评审程序的常规性课题,临时设置课题除外),视同国家级科研课题。
  “省(部)级课题”是指省(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厅教研重点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10万元、理工科单项达30万元的横向课题(限有规范评审程序的常规性课题,临时设置课题除外)、省社科院重点课题视同省(部)级科研课题。
  二、“全国重要社会科学奖、理论奖”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视同国家级奖励。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社会科学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项等。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社科院优秀成果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视同省(部)级奖励。
  三、“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二作者)。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一般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本科院校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ISTP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核心期刊”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以及国家专利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江西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的筹建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难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交、基建、商务、餐旅、物资、供销、经贸、金融、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经济师资格并受聘经济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经济师资格并受聘经济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并受聘经济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经济师资格并受聘经济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五、从事经济专业的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五、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 (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主编或副主编)。
  二、在国际权威性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在理论研究、经济改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2项(次)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的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改项目,并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的竣工验收。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人撰写(任主编或副主编)的有关经济专业的专著、译著(省(部)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或供高等院校经济专业使用的教材。
  (二)在国际权威性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