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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党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江西省党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党校副教授必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全面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动态,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编写本学科的教材,取得具有较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或培养研究生的能力,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突出;能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省、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院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既从事行政工作,又从事教学工作的“双肩挑”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良好”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完成教学工作量6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承担主体班教学专题2个以上,或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两门(附教务或教研部门证明)。
  二、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选题、写作、评分、答辩、考试命题、评卷等各项考务工作(附教研部门证明)。
  三、全过程协助指导过一届研究生,或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1年以上,成效明显(附教研部门证明)。
  四、作为主要成员全过程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调研咨询项目的研究工作(附相关证明)。
  五、参与编写、审议全省党校通用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大纲等工作,或参加省党校系统以上教学、科研成果评奖、鉴定工作(附相关证明)。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为“优秀”,且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或在校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附教务部门证明或获奖证书)。
  二、取得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或获得省党校系统、设区市级社会科学二等以上奖(前3名)或三等奖(前3名)。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或省级党校等干部院校系统科研课题1项。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完成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1项,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
  五、获得设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课时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二、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00-179课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并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三、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60-99课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发表论文7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优秀(或校级以上优秀教师)1次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获得全省党校等同级干部院校系统优秀教师或设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二、论文、论著条件
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00课时以上,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按授课课时数的不同类别,分别增加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注:该文件摘自《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