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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现代化核心是法治化

王江燕

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提出已经有17年,曲折的发展历程一再昭示我们:社会发展从来都不是一个单向度的进程,法治也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但坚定地站稳法治立场,以法治为依托和主线,是贯穿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核心要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针对传统的“权治”行为和政府强大的社会“管理”权而言的一种新的国家管理模式,深刻表明了我国社会变迁和现代化发展所带来的政治观念上的巨大变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化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系统认识和战略部署,深刻剖析出当前依法治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要面临的基本矛盾和问题。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是一个政府、社会、个体都按照宪法法律行为的“规则体系”。以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来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和诉求,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国建设进程是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密切联系的,尽管依法治国早已成为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主流话语和普遍共识,但法治中国的建设必然任重道远,面临巨大的挑战和阻力,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社会矛盾从不同方面显示出这一问题。比如政治权力对“法治”的操纵、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文化传统、人情社会、制度机构设置与法治的冲突以及公民自身的法律素质等问题等。比如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地方政府有时会选择向司法机构施压而干扰法律程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当社会矛盾和压力集中反映到政权机关,党和政府面临着巨大的信任危机和民众心理敌视。民众舆论的压力迫使公权力不断妥协丧失法治立场,为求一时之稳不但花费大量的社会成本,同时也引发和鼓励更多的非法维权诉求。同时,不断揭露的领导干部腐败、滥用职权的信息也揭露了党内依然存在触目惊心的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和人治现象。法治在一些地方领导那里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宣教口号,“依法治权”在实践中相当单薄。这不仅是文化影响和观念的问题,更是现实制度和环境的产物。信访制度的存在、领导指示的效应都在现实上强化了普通民众普遍信访不信法、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法的内在心理倾向的形成。特别是基层社会上访冲突的复杂情形,不同程度存在的舆论引导民意,民意“劫持”政府,政府“操弄”司法的微妙潜在逻辑规则集中反映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在当下的弊端和矛盾。
  切实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破解依法治国面临的各种难题,须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党的执政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大力推进执政方式现代化,实现民主法治的国家治理,不断增强执政党和政府回应社会需求和满足人民政治期望的能力,增强执政党和政府与深刻变革的执政环境之间的结构性适应能力。真正推进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切实推进用人权、财权的进一步公开化,保证所有监督主体的知情权。通过制订详尽和微观的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绩效评议法等法律推进法治政府的建成。
  另外,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不能自动成就一个法治的社会。行政权力主导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运动必须与社会对法治秩序的内生性需求相契合,必须与现代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尤其是公民民主品格和法治意识的提升实现有机互动,这是建构现代法治秩序的重要条件,培育一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力量共同成长的法治社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这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涉及个人价值观念、人生信仰、心理情绪的一个人文问题。法治社会的形成,更需要从“人”的层面去关怀个体的精神成长,充分运用社会组织的力量培养和完善公民人格,创造一个政府、司法、社会、公民共同成长、国家治理体系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作者单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