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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苏区伤病红军的优抚工作

张在兴 左铮云

中央苏区是以赣南闽西为主要构成区域的革命根据地。在严酷的反“围剿”斗争期间,中央苏区政府颁布了专门针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的优待条例。伤病红军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优抚工作直接关系到革命队伍的战斗力和稳定性。中央苏区对伤病红军的优抚工作主要体现在政策上重点关注、物质上多点关心、精神上多加关怀,执行上重点保障优抚工作、优抚政策能够落实。伤病红军及其家属除享受红军优待条例外,还可以享受抚恤条例。

一、中央苏区伤病红军的优抚形势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对中央苏区持续不断的军事“围剿”产生了大量红军伤病员。同时,由于苏区对外交通封锁,经济贸易往来受阻,苏区内部医疗环境急剧恶化,缺医少药现象严重。

1928年,毛泽东就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一文中提到伤病员问题,“红军一面要打仗,一面又要筹饷。每天除粮食外的五分钱伙食费都感到缺乏,营养不足,医院伤兵,其苦更甚”[1]P53。1929年,闽西古田会议决议案中还又专门谈及优待伤病兵问题,“各部队卫生机关不健全,医官少,药少,担架设备不充分,办事人少与不健全,以致有许多伤病兵不但得不到充分的医疗,即大概的初步治疗有时都得不到”[2]P831。这点在当地的蛟洋医院即有明显的体现。

随着战斗伤病员的增多,为控制数量,只能设置入院权限。当时闽西地区最大的医院,1931年8月,入院人数达到700人,药品耗费巨大。面对此种情况,医院不得不设置伤病

员入院的权限。[3]P1711934年,湘赣后方红军医院,也是湘赣地区最大的医院,情形更加复杂,“一是伤病员增多、医疗技术人员很缺乏;二是设备简陋,连最基本的手术室、手术台和一些常用的手术工具,如小钳子、小刀片也缺乏,特别严重的是,连最必需的消炎药品和麻醉品也没有”[4]P126。结果只能用盐水代酒精、灌烧酒当麻药、用土布当纱布。

如果伤病员长期得不到妥善治疗,享受不到优抚待遇,就极有可能导致“士兵不满意红军,影响战斗力,逃兵多,不愿意参加红军,影响工农群众,减少他们加入红军的勇气”等严重后果。

二、中央苏区伤病红军的优抚措施

为解决伤病红军的医疗条件、优抚工作等问题,中央苏区重点采取了一些针对伤病红军的措施,包括:政策上制定一系列优待伤病兵的条例、物质上调拨经费关心伤病红军、精神上关怀伤病员等。

(一)政策关注

伤病红军的优抚工作是在红军优抚大环境下开展的,由于伤病红军是红军成员中的一个需要特殊关注的群体,他们在为红军服务或工作期间产生的伤病理应受到特别照顾。制定相应的优抚条例可以较好的保障伤病红军优抚工作的展开,而这些政策措施大多体现在红军及其家属优待条例中。

1929年,鄂西苏区政府颁布了《优待红军家属及抚恤伤亡实施条例》。1930年,闽西苏区政府颁布了《优待红军士兵条例》。1931年9月,鄂豫皖特区政府颁布了《红军战士伤亡抚恤条例》。这三个条例是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颁布的最早的地区性关于红军战士优待、抚恤及退役安置的政策法规。[5]P58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政府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带有全国性质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并配套《红军抚恤条例》。1932年1月27日,又发布了《临时中央政府训令第九号——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等。

1934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第三号优待红军家属条例》《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等条例又相继颁布实施。这就为伤病红军的优抚工作开展打下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二)物质关心

1.伤病休养。《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红军在服务期间,因伤病须休养时,应送到最适宜之休养所休养,在休养期间一切费用,由国家供给。”[6]P38

2.伤病抚恤。《红军抚恤条例》规定,伤病红军“生活费较红军生活费增多二分之一。红军战士在服务期间,受伤罹病,又因工作关系,不能到医院或休养所休养者,除由医生诊治外,仍须给以医药补助费,一般的每月不能超过十元,以恢复其健康为度”[2]P598。“发给伤病员的零用钱,要酌量伤病的轻重,重伤病者要比轻伤病者多给一点,调养费一项,对于特别重伤重病,应该不分官兵夫一样发给。”“伤病兵衣服被窝,除公家置备外,还须在各部队官兵中发起募捐,募款,这不仅增加伤病兵的零用钱,还能唤起全军互助济难。”[2]P833

3.残废关爱。对于有些红军战士因伤病致残的,国家设有残废院,并给予补助。《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国家设立残废院,凡因战争或在红军服务中而残废入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由国家供给,不愿居残废院者,按年給终身优恤费。每年至少五十元大洋”;“因伤残废,不能服务者,休养期间,生活费较红军生活费增多二分之一,其愿回家者,则给予终身抚恤金,其数目不得少至五十元以下,半残废不得少至三十元以下。”[2]P598

(三)精神关怀

有些红军队伍中, 战士受伤后非但得不到关怀安慰,反而受到嘲笑。这点在古田会议决议案中分析的比较透彻:“官长对伤兵病兵采一种不理问态度,甚至表示讨厌他们的态度。行军时,官长至士兵对沿途落伍的伤兵,完全不表示一点同情,不但不为他们想法子,反而一味的怒骂,或无情的驱逐他们。”[7]P204这点对伤病红军心灵上的伤害是比较大的。

针对此种情况,古田会议决定,红军士兵受伤后,官长“要随时看视伤病兵,送茶水给他们吃,晚上他们盖被窝,他们觉得冷,要替他们想办法,这要定为一种制度,因为这是最取得群众的办法”[2]P832。 同时作为士兵政治训练内容,官长要对伤病兵进行个别谈话,以减轻其顾虑。

对于落伍的伤病兵,要更多给予关怀,“禁止任何人对他们的怒骂或讥笑,伤病兵让路的时候,要好好对他们说,不要一把推开他”[2]P832。无论哪个部队,无论战斗兵非战斗兵,因伤病落伍的,均要派一个人照顾。

三、中央苏区伤病红军优抚的保障措施

对伤病红军的优抚工作最关键的是要贯彻落实,要让红军战士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优抚政策的温暖。但实际情况是有些地方做得并不好,“实施优待办法,执行效果并不理想”[6]P46。有的地方忽视不执行,找不到好办法来解决。[8]P14-15中央苏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了措施,以保障对伤病红军的优抚工作顺利推进。

(一)组织机构

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的抚恤委员会为抚恤条例最高机关,由五人组成,在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及参谋经理军医各部遴选任命,一人为主任,主任设秘书一人,干事两人。以军区或军为单位,组织抚恤委员会,遴选五人为委员。

(二)医疗机构

1927年9月,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发布的《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政纲》中最后一条指出,“积极进行各种公众卫生事业的建设,如建立免费的普通医院,特别医院(如疯人院、废疾院等)”[9]P3。闽西苏维埃政府也在“各区设立公共看病所一个或二个以上,由区政府聘请公共医生,不收取看病者的医费”[3]P14。而且卫生机关要启用有办事能力的人,“不要把别的地方用不着的人塞进卫生队去”[6]P26。

(三)严厉执行

军政机关重视,严厉执行相关条例法规。古田会议决议案中提到:“军政机关不能像从前这样对卫生机关不注意,以后各种会议应该充分讨论卫生机关问题。”[2]P8321932年2月1日,由毛泽东、项英、张国焘签发的《执行优待红军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强调:“绝对执行全苏大会通过的优待红军条例,以后若再忽视优待红军或对执行优待红军条例怠工,须当作反革命一样的来处罚。”[6]P46

(四)发动群众

政策的最终落实点是群众,群众是重要的力量,也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1934年 1 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 《关于红军问题的决议》,“把优待红军家属的工作,变成广大的群众运动”[6]P656。

在革命斗争形势严峻的时候,大量的伤病战士有时来不及转移,这时群众优势就能体现出来。据陈丕显回忆:“群众和红军战士是血肉相连的,他们把伤员当作自己的亲人,抬的抬,背的背,半天功夫,两千多名重伤员就疏散完了。”[10]P19每个伤员发给几块银元和一些药品。这种情形在以后其它地区的革命斗争中亦多次出现。1931年4月8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发布秘密通知,“各地要迅速组织好担架队,尤其是兴国、泰和、东固、纯化、永丰、桥头要用大力去鼓动被难群众组织经常地担架队送到医院去工作”[11]P40。1930 年 2 月,闽 西苏维埃政府动员,在新历年关之际慰劳伤病红军,“全闽西革命群众在这年关中, 自动的以鱼、肉、蔬菜及其他各种礼物,送与医院的伤病士兵,尤其是附近医院的群众,须整队到医院去慰劳他们”[3]P312-313。

综上所述论,在中央苏区革命斗争时期,针对伤病红军的优抚工作,党中央和苏维埃政府有着清晰的认识,并高度重视,基本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体系,为推动党的革命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5 册)[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

[3]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府文件(1931—1933)[C].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

[4]王首道,肖克等.回忆湘赣苏区[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

[5]吴红英.中央苏区红军优抚安置政策回溯[J].中国人才,2008(22).

[6]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C].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7]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C].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79.

[8]汉年.优待红军家属及归队运动的模范[J].斗争,1933(29).

[9]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C].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10]陈丕显回忆录———赣粤边三年游击战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11]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1)(内部稿)[C].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

(作者单位:江西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