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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苏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庞振宇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江西南昌 330077

[摘 要]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是苏维埃政府关于妇女工作的咨询机构,在维护苏区妇女特殊利益、推动农村反封建斗争及密切党和苏维埃政府与妇女群众的联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工作中也存在着缺点。特别是有些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所做的实际工作已俨然是一个政府行政机构,超越了其角色定位,成为被撤销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苏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咨询机构;撤销原因

[作者简介]庞振宇(1972—),男,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共党史、苏区史。

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是党和苏维埃政府为解放妇女而创造出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保障妇女的权利,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提高劳动妇女对苏维埃政府及革命的认识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其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其在苏区存在的时间不长,为什么被撤销,目前的研究尚未给予关注。针对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制度设计、工作实践、撤销原因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度设计:苏维埃政府关于妇女工作的咨询机构

苏维埃政府先是设立妇女工作委员会作为指挥妇女群众斗争的机关。虽然妇女工作委员会在苏维埃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暴露出一些问题:“表面上好像加强妇女工作,实际上竟把妇女群众形成另一个系统, 使妇女群众的阶级观念非常模糊,反而削弱阶级力量”, 而且有些“苏维埃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多年是形式而无实际工作的表现,形成了一个空头机关”。[1p222因此,这种由政府包办妇女工作的做法受到质疑和指责。1931 3 月,中央苏区的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发布了撤销妇女工作委员会的通告,妇女工作委员会中的人员“按照其能力参加政权机关, 建立手工业工会、 雇农工会、 贫农会等群众团体妇女部、 女工部”, “妇女群众则按照其职业分别加入上述群众团体, 参加各种实际的斗争”。[1p222

苏维埃政府在撤销妇女工作委员会后,组织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作为妇女工作的咨询机构。1931 5 月前后,鄂豫皖苏区的皖西北以乡为单位成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村有组织员,青年、成年合在一起划分小组。皖西北特委认为,“妇女受数千年的封建压迫、男子压迫,所以思想和能力都落后,同时有许多成年妇女参加贫农团,完全不参加讨论任何问题, 关于她们切实问题更是不敢提出。 因此感觉有将妇女单独组织之必要,考察妇女未得真正解放的事实,提交苏维埃解决,同时特别加紧妇女一般教育工作,另方面仍使她们参加贫农团、雇农工会和一切社会团体”[2p390392。在湘赣苏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被称为改良妇女生活委员会。1931 9 10 14 日,湘赣边苏区召开各县妇委联席会, 决定“取消苏维埃政权下各种单独的妇女组织(如劳妇会、工读社等),因为政权组织是代表工农整个阶级(包括男女)利益的,在法令上、政纲上、行动上应保障妇女利益,绝对不能把整个利益从阶级利益中分开,因此这些妇女组织无单独存在的必要。妇女可以分别其职业加入雇农工会、手工业工会、贫农团、赤卫队、少先队及各种革命群众团体组织,参加实际斗争,经常实现她们的要求,尤其要注意团结积极的女工在赤色工会周围,帮助苏维埃实现劳动法,保障妇女在苏维埃政权之下得到切身的利益”。同时,规定“在各级苏维埃政府之下,为要调查研究社会上的妇女实际生活状况,可以组织改良妇女生活委员会,专门讨论改良妇女生活与妇女要求的问题,交苏维埃政府执行”[3p170

初期,各苏区成立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在组织形态上并不完全相同。中共湘赣省委妇女部在通知中指出,“各级改良妇女生活委员会是直接受苏维埃政府指挥,接受苏维埃对妇女工作的决议和各种法令等,拿到下层广大劳动妇女中去完全实现,经常调查下层妇女一般生活状况与广大妇女的要求,计划经常的日常工作,怎样去改良妇女的生活,怎样去实现妇女的要求(开办各种学校与工厂等)”。它是苏维埃政府下的一种建议的组织,并经常将妇女一般情形、要求、工作等作报告到上级妇女改良生活委员会。通知指出,“改良生活委员会的人数,县 5 人至 7 人组织之,区 3 人至 5 人组织之,乡 3 人组织之,内推主任、秘书各一人,秘书须由政府工作人员兼任。区要一人(由女同志担任)驻常办公,最好兼任政府各部工作,县至多不能超过 3 人驻常办公。各级党团妇委会工作的同志可以公开担任改良妇女生活委员会的工作”[4p298299。而皖西北特委在给湘鄂赣苏区中央分局的报告中要求分局指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在乡以上是否有上级,是否是一个妇女群众单独团体的组织。[2p390392

组织形态的各异,是因为没有统一的组织法规。因此,1932 4 28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在《红色中华》上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组织纲要规定各级苏维埃政府应组织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使劳动妇女能切实地享受苏维埃政府对于妇女权利之保障,实际取得与男子享受同等的权利,消灭封建旧礼教对于妇女的束缚,使她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真正的解放”。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自城市苏维埃,区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须设立”,“惟乡苏维埃则不设立”,“在中央则隶属于人民委员会,省以下则隶属于主席团”。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由 3 人至 5 人组成之,党的妇委书记及群团妇女部主任都可加入该委员会为委员”, “设主任 1 人, 以总揽委员会的工作, 不分科,主任及委员由人民委员会及各级政府的主席团委任之”。 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妇女的生活,具体计划改善妇女生活的办法,向人民委员会或各级政府的主席团会议提议,得该项会议通过后才发生效力”[5]。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下发训令,要求 “各级政府在 5 月内成立是项组织”,但各级多未立即执行。1932 6 20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再次下发训令,要求“在 7 15 日以前各级政府把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完全建立起来”。训令还指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是“与土地、劳动、文化等部都不同的,它不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它的一切计划和意见须提交同级政府主席团讨论和批准,决定后由该级政府用命令来实行。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不能自己命令下级政府执行,仅限于上下级委员会对工作之指导”。各级政府主席团“为指导和督促该委员会工作起见,要常派人出席她们的会议,如主席团讨论关于妇女问题可叫妇女改善委员会主任出席会议”,妇女改善委员会报告改善妇女生活计划和意见时,“可请求主席团参加会议作报告和解释”,政府各部讨论有关妇女问题,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也可派人出席各部会议,参加讨论和提出意见”。训令再次明确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任务和工作:“关于妇女生活的调查、统计、研究和拟定改善妇女生活的办法,并考察下级政府对于执行妇女方面的各种法令情形, 来向同级政府报告和提出具体的建议。”训令要求“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与同级文化部计划实施妇女的文化工作,以及计划培养妇女干部,吸收妇女到各机关工作”。[6

从制度设计而言,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是苏维埃政府中一个关于改善妇女生活的专门委员会,是“苏维埃主席团以下的组织”[3p462,但不是苏维埃政府的行政部门,而是苏维埃政府关于妇女工作的咨询机构。苏维埃政府之下组织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目的是经常计划和建议苏维埃改良妇女生活,实行一切有利于妇女的法令”[1p311

二、工作实践:有成绩也存在缺点

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普遍组织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根据中央苏区江西省委的工作报告,1932 1 4 月江西省各级苏维埃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开始建立。[7p167江西省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主任先后为萧贱女、黄发桂。1932 6 月,中央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成立,周月林任主任。7 月,中央苏区的胜利县各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除赖村几个新发展的区域尚未组织外,其余整个的都有普遍的建立,大部分能按期开会讨论工作。[7p378  12 8 日,兴国县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主任危秀英印发了《各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工作报告大纲》。[1p7172

1932 10 15 日,赣东北省、县、区各级苏维埃成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乡、村苏维埃有单独工作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开过三次自下而上的代表大会,讨论了关于扩大红军,慰劳红军,加紧防守,参加生产等重要决议。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经常地加紧妇女群众政治教育,并领导参加一切斗争和实际参加生产”,因此妇女群众“对妇生改委会信仰有相当的成绩”,以致“没有加入的妇女都很气愤”。[8p130

湘赣苏区从区苏一直到省苏都组织改良妇女生活委员会。 根据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乡苏没有组织改良妇女生活委员会,“因为乡苏有经常的妇女代表会”[3p462。湘赣苏区的改良妇女生活委员会在 1933 年后大都改名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1933 1 3 日,中共莲花县妇委会第一次各区妇女科长联席会上决议,“各级苏维埃政府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须根据中央政府颁布的组织纲要和第六号训令切实建立工作,严格纠正政府工作人员轻视妇女,忽视妇女权利的不正确观念”;“经常派人到下面召集妇女代表会、女工大会,报告苏维埃关于保护妇女方面的法令和她们应享受的权利,调查与了解妇女生活状况与需要及对政府的意见,并考察下级政府对执行妇女方面的各种法令的情形,收集一切材料研究和拟定改善妇女生活的办法,向政府报告和提出具体的建议”;“在各种会议中加紧对妇女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觉悟和对苏维埃的认识,了解苏维埃政府下男女平等是绝对一律平等的,而积极执行苏维埃一切法令,参加选举和政府工作”;“建议与督促文化部设立劳妇半日学校,女职校,妇女识字班,实施妇女的文化教育工作,劳动妇女都到半日学校读书,并有计划地培养妇女干部担任苏维埃工作”;“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应与各级劳动部讨论督促切实执行劳动法保护女工利益的全部条文,尤其是对产前产后的保护,女工与男工同样实现劳动保险及男女同样工作得同等工资”;“督促各级政府正确地坚决实行婚姻条例的全部”;“劳动妇女勇敢当红军的,应享受优待红军条例的一切权利”。[1p273274  1933 4 15 日,莲花县改善妇女生活委员会主任李娥英发出第五号通知,希望各级改善妇女生活委员会从 3 1 日起到 4 月底止在工作上所取得的成效详细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报告纲要。[1p329

苏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成立后,关心妇女在政治、经济、婚姻等各方面利益的要求,为她们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纠正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中轻视妇女,忽视保护妇女权利的倾向。 苏维埃革命虽然从政治上、经济上铲除了封建剥削制度,但残存在人们头脑中的封建观念依然十分严重,如有些地方政府干部干涉妇女婚姻,有些政府“禁止离婚妇女带衣服走”,干涉寡妇改嫁,“在兴国龙沙上社等地,因为女子不能得到婚姻自由及遭政府禁闭毒打,无法抵抗,起来采取从前封建时代女子为得婚姻自由毒死丈夫的事件发生”。[6]在各苏区,童养媳的现象仍十分普遍,丈夫打老婆,公婆打媳妇仍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妇女被虐致死的现象时有发生。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对这种侵犯妇女权益的封建思想和不执行保护妇女各种法令的行为进行了坚决斗争,如果政府人员有违犯保护妇女法令的,即提到主席团去讨论纠正。中央苏区的“于都、宁都、胜利等县,有因违犯保护妇女法令而撤换工作者”的情况。[9

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在联系苏维埃政府和广大妇女群众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工作中也存在着缺点。1932 10 16 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召集各县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检阅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成立以来的工作成绩,并讨论今后工作方针。会议肯定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所取得的成绩,也指出存在的缺点,如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不能经常开会讨论工作,有些还不了解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把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当作执行机关与同级政府对立起来,不向同级政府作工作报告”。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也很少向政府提出意见和督促政府执行保护妇女利益”。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与妇女代表会议的关系不密切,没有经过代表会议动员妇女参战工作和实行教育工作”,等等。会议提出,“还没有建立妇女生活委员会的,在两个月内一律建立起来,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要建立报告制度,每月向同级主席团作工作报告,同时每月向上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作工作报告”。[9]在湘赣苏区,各县区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大半是不健全的,不能很好地调查妇女的生活,不能有计划地建议政府改良妇女生活。[10p222如莲花县妇女改良生活委员会不能经常计划全盘工作,加紧其领导力量。没有经常深入到下层去,以致对下层工作的妇女生活的实际情况不能完全彻底了解,不能很好解决下级的困难问题,没有切实地抓住妇女的切身痛苦,完全实现妇女的切实利益。妇女改良生活委员会在动员妇女群众帮助执行苏维埃的一切法令和政纲方面,也做得不大充分。苏维埃的负责同志也有轻视和忽视妇女工作的态度。[1p321

三、撤销原因:角色定位的超越和职能重叠

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存在时间不长,1933 5 月前后各苏区陆续撤销之。前述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不能经常开会讨论工作,很少向政府提出意见和督促政府执行保护妇女利益, 有些妇女生活委员会把自己当作执行机关与同级政府对立起来,造成大多数苏维埃政府对妇女工作忽视不理,以及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与妇女代表会议的关系不密切等等,都是撤销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原因。其中,主要原因是有些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超越自己的角色定位, 所做的实际工作已俨然就是一个行政执行机关。1933 4 1 日,莲花县苏维埃政府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主任李娥英向各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发出通知,布置了五项工作任务:“1.加紧慰劳红军工作,要从积极方面鼓励妇女做鞋子送给红军”;“2.切实执行优待红军家属,要普遍组织慰问队”,解决红军家属一切困难;“3.各区妇女前已报了名送郎送哥哥弟弟去当红军的,须严格使其实现”,“由妇女生活会主任会同妇女科长及妇女干事来一个检查登记和督促兑现”;“4.红军上队时要发动妇女送手巾、送鞋子给红军”,“每次开群众大会,送到大会上来,以鼓舞群众当红军的热情”;“5.鼓励群众热烈地举行节省一斗到两斗谷子送红军, 要很好地储藏起来,要停止谷米出口,处分奸商、富农贩谷米出口”。[1p324325从通知可以看出,莲花县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已经不是苏维埃政府关于妇女工作的咨询机关,而成为一个直接指挥下级组织的苏维埃政府的执行机关。

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被撤销的原因还在于其与党委的妇女运动委员会以及女工农妇代表会在职能上的重叠。1932 3 8 日湘赣省劳动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后,中共湘赣省委妇女部发出第一号通知,指出妇女运动委员会与改良妇女生活委员会(即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是“横的关系”。妇女运动委员会 “可以直接传达党的指示并督促与帮助妇女改良生活委员会的工作, 使全省第一次劳动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很快地到群众中去实现”。[1p247也就是说,由党委的妇女运动委员会通过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来指导女工农妇代表会的工作,其结果是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和女工农妇代表会的职能相互取代。1933 5 月,在一份湘赣苏区 5 10 日至 7 30 日的“八十天妇女工作计划”中决定结束苏维埃政府下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工作,理由是改善妇女生活问题应由苏维埃直接负责,由各级妇女运动委员会直接领导女工农妇代表会开展工作。[1p34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六号训令的规定,“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可以召集劳动妇女代表会议,在妇女代表会议中来了解她们家庭状况与她们的需要及对政府的意见,吸收关于妇女本身利益的意见与要求,收集妇女的材料”[6]。但有些苏区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与女工农妇代表会在组织形态上混淆 川陕苏区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只在乡和村中组织,“一乡一村之中,劳动妇女都能在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里面”,得到“学习共产主义,学习团结,学习斗争,得到娱乐与学习的机会”。[11p1218

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为解放妇女各种生活上的痛苦来做斗争,“从家庭婚姻、土地问题直到参加政权都提出来讨论”,并“组织读报、识字、唱歌来提高妇女劳动的兴趣”,同时又是“劳动妇女拥护红军的中心”。[12p197川陕苏区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实际上取代了女工农妇代表会的职能,因而女工农妇代表会没有发展起来。川陕苏区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被撤销后,改组为女工农妇代表会。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先是设立了妇女工作委员会(亦称妇女运动委员会或妇女委员会),作为苏维埃政府中的权力机构。后撤销妇女工作委员会,设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或称改良妇女生活委员会)作为苏维埃政府领导下的负责妇女情况调查、研究和建议的咨询机构,后又于 1933 5 月前后陆续被撤销。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使劳动妇女切实地享受苏维埃政府对于妇女权利的保障,使她们实际取得与男子享受同等的权利,使她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真实的解放,并领导她们积极地来参加革命,在苏区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超越角色定位,出现“与同级政府对立”的现象 影响苏维埃政府承担解放妇女的责任,并且与党委的妇女运动委员会(或称为妇女部)以及农工农妇代表会职能重叠,造成苏区妇女组织的叠床架屋,成为中共决定撤销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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