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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综治宣传活动第2期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综治和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
  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多年来,政法综治战线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建设平安中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就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2013年5月31)
  当前,公共安全事件易发多发,维护公共安全任务繁重。政法综治战线要主动适应新形势,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多方参与、合作共享、风险共担,坚持科技引领、法治保障、文化支撑,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推进公共安全工作精细化、信息化、法治化,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努力建设平安中国。
  近年来,政法综治战线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落实依法治国各项要求,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推动建设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公共安全作为重要民生工作抓紧抓好,把公共安全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就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2015年9月23日)
  近年来,政法综治战线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一手抓突出问题整治、一手抓社会治理创新,平安建设取得新成效。要更加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指示强调》(2016年10月10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社会治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内容摘要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制度建设,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社会充满活力、安定和谐。
  (一)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1.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强化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改进政府治理方式,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改进社会治理手段,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基层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强人口管理、实名登记、信用体系、危机预警干预等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
  2.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依法厘清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权责边界,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动机制。健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促进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有机衔接,实现一站式服务。实现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素质。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居民人口比例达到13%。
  3.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推动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分类登记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加强综合监督和诚信建设,更好发挥自律、他律、互律作用。
  4.增强社会自我调节功能。引导公众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道德规范修身律己,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加强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5.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居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完善公众参与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完善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等途径,加强公众监督评估。
  6.健全权益保障和矛盾化解机制。健全利益表达、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完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诉求表达功能。全面推行阳光信访,落实及时就地化解责任,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利益保护机制,保障群众权利得到公平对待、有效维护。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心理疏导和矫治。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
  1.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标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强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保护。加快推动信用立法。
  2.强化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加快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加强部门、行业和地方信用信息整合,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推进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3.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守信奖励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提供便利化服务等激励政策。健全多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联动响应和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信用依法公示和监管,建立各行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4.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公共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创新和广泛运用。支持征信、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健全征信和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
  (三)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建设平安中国。
  1.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和管理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修订。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全多方参与、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化解和预警应急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和应急救援、监察监管能力等建设。实施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安全环保搬迁工程。加强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等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强化电信、电网、路桥、供水、油气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监控保卫。实施全民安全素质提升工程。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
  2.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全面提高抵御气象、水旱、地震、地质、海洋等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完善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应急体系。建立城市避难场所。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提高资源统筹利用水平。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制定应急救援社会化有偿服务、物资装备征用补偿、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和伤亡抚恤等政策。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演练。
  3.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基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大力推进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构建群防群治、联防联治的社会治安防控网,加快推进网上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实施社会治安重点部位、重点领域、重点地区联动管控和排查整治。加强打击违法犯罪、禁毒、防范处理邪教等基础能力建设。
  4.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建成与公共安全风险相匹配、覆盖应急管理全过程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加强应急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的风险管控体系,增强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能力,提升基层应急管理水平。加强大中城市反恐应变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处置、海上溢油、水上搜救打捞、核事故应急、紧急医疗救援等领域核心能力,加强应急资源协同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应急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完善应急志愿者管理,实施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四)建立国家安全体系
  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不断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切实保障国家安全。
  1.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制定实施政治、国土、经济、社会、资源、网络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政策,明确中长期重点领域安全目标和政策措施,提高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能力。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强化不同领域监测预警系统的高效整合,提升安全信息搜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建立外部风险冲击分类分等级预警制度。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定国家安全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机制。对重要领域、重大改革、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重点领域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组织协调。
  2.保障国家政权主权安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工作机制,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加强反恐怖专业力量建设。加强反恐国际合作。加强反间谍工作。加强网上主权空间对敌斗争和网络舆情管控,遏制敌对势力和恐怖势力利用网络空间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加强边境技防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3.防范化解经济安全风险。坚持底线思维、预防为主,维护战略性资源、关键产业、财政金融、资本跨境流动等领域国家经济安全。加强重要经济指标的动态监测和研判,制定重要经济领域风险应对预案。统筹应对去过剩产能、去商品房库存和去债务杠杆过程中的财政金融风险,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加强对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风险传递和金融新业态风险的监管应对。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拓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和应急预案,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提高能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粮食、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网络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健全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构建产品产能产地储备相结合的国家战略资源能源储备体系。
  4.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推进国家经济安全、防扩散、国家情报、网络安全、出口管制、外国代理人登记、外资安全审查等涉及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加快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安全。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进一步加强政党协商,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
  (二)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尊严、权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2.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行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最大限度地缩小自由裁量权。健全执法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3.促进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完善审级制度、司法组织体系和案件管辖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强化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全面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司法机关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监狱、强制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司法鉴定等设施建设。
  4.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深入开展“七五”普法,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律师等法律人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九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七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区、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从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地、州、盟)中,确定若干作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十六条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中央驻地方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
  四、《深化平安江西建设行动方案》内容摘要
  深化平安江西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江西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以增强公众安全感为立足点,以拓展基层行业平安创建为切入点,以解决影响平安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深化平安江西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江西长治久安,为加快全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深化平安江西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实现“三个减少”、“三个下降”、“三个领先”。“三个减少”,即群体性事件减少、严重刑事案件减少、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减少;“三个下降”,即万人犯罪率下降、青少年犯罪率下降、特殊人群犯罪率下降;“三个领先”,即平安建设达标率在全国领先、公众安全感指数在全国领先、综治工作考核绩效在全国领先。
  深化平安江西建设的基本思路是:把握一条主线,即牢牢把握适应江西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这条主线,在新的起点上,努力建设水平更高、人民群众更满意的平安;突出两个重点,即深化基层平安创建和行业平安创建,积小安为大安,以基层、行业平安促社会平安;治理三类问题,即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着力解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矛盾纠纷等影响平安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建设实效性更强的平安;强化四项管理,即大力强化特殊人群管理、流动人口管理、“两新组织”管理、信息网络管理,努力建设领域更广的平安;推进五大建设,即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信息系统建设、服务平台建设、综治队伍建设,夯实平安江西建设的根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全力维护政治安全
  1.加强情报信息和专案侦察工作,努力获取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情报信息,密切掌握敌对势力的新动向,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
  2.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适时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坚决将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活动摧毁在预谋阶段和行动之前。
  3.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和依靠人民群众,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4.持续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加强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培育打造一批“无邪教”示范村居(社区)。
  二、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5.弘扬井冈山精神和苏区干部好作风,改进和创新群众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察民情、排民忧、解民困、帮民富、保民安、维民权,密切党群、干群、警民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6.规范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凡是涉及群众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必须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防止决策不当引发矛盾。
  7.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和分级预警。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努力做到“琐事不出家庭、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难事不出县区”。
  8.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延伸人民调解,拓展行政调解,提升司法调解,规范仲裁调解,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多调联动和有效对接。
  9.由政府法制部门章头,省、市、县三级负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职能的行政部门,按照调解组织、人员、场所、工作、经费“五到位”要求,实现行政调解全覆盖。
  10.总结推广化解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非正常死亡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资源权属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纠纷等多发性矛盾纠纷的成功经验,创新分类化解机制,提高化解成功率。
  11.坚持党政领导包案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副职领导化解不了的,由正职领导出面协调化解;正职领导化解不了的,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化解。
  12.各级综治办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每月交账制度,对未化解的矛盾纠纷,查明原因,落实责任,限期化解;对疑难矛盾纠纷和跨区域矛盾纠纷进行集中“会诊”,对“症”下“药”,攻坚克难,力求突破,防止矛盾激化引发事端。
  13.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健全应急指挥和联动处置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果断稳妥处置,把危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把负面影响缩到最小范围。
  三、筑牢治安防控体系
  14.针对一个时期影响公众安全感的突出犯罪,适时开展集中打击专项行动,什么犯罪突出打击什么犯罪,提高打击实效,遏制刑事犯罪。
  15.狠抓重点治乱,重点治理鄱阳湖区、工业园区、边界地区、旅游景区、企业周边、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乱点,什么问题突出解决什么问题,努力实现由乱到治、由治到安。
  16.完善鄱阳湖区联谊、联防、联调、联治、联创“五联”机制,重点治理影响水域平安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创建平安湖区。
  17.以“街面巡逻防控网、城乡社区村庄防控网、单位和行业场所防控网、区域警务协作网、技术视频防控网、虚拟社会防控网”为骨架,加快构建打防控管一体运作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预防和减少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
  18.推进治安防控“天网”工程建设,将社会监控资源接入“天网”工程,实现全省联网联通、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侦查破案、决策指挥、治安防控、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
  19.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引入民间资本,在商业网点、经营场所、集贸市场逐步推开“地网”工程建设。
  20.扩充专职治安巡防队伍,壮大专业保安队伍,强化教育培训,规范队伍管理,落实报酬待遇,提升队伍素质。
  21.尊重群众参保意愿,按照每户“一天一毛钱”的投保额度,逐步推开社会治安保险,并按保险合同约定的额度,兑现保险理赔。
  四、严格公共安全监管
  22.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每月组织公共安全隐患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依法打击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23.完善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管制刀具等重点物品的管控机制,严防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
  24.完善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用水、用电、用气等安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安全措施落实。对发生影响公共安全重大问题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领导责任。
  25.做好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既严密措施,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案事件和群死群伤事故,又改进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努力实现安保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五、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6.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重点青少年、吸毒人员、艾滋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爱帮扶体系,完善分类服务管理的特殊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27.结合精神病医院改造,在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加快推进康复中心建设,改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控条件。
  28.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逐步落实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基本权利的政策,增强流动人口的融入感和归属感。
  29.在县(市、区)建立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整合政法部门力量发挥社区组织作用,运用GPS定位等现代技术手段,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控。
  30.在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专门学校,依法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而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学习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管理。依托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机构,建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救助管理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31.加强新经济组织服务管理,推进党建工作、综治组织、法制教育、矛盾化解、安全防范及平安创建“六进”新经济组织。
  32.健全社会组织统一登记、分类管理、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充实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完善重点社会组织风险评估机制,制定社会组织分层监管实施意见,促进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和自律自治。
  33.推动落实网络网址、网民上网、网络互动等实名登记制度,推动落实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企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服务机构、信息服务企业和信息发布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严格落实网上24小时巡查管理措施。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对利用信息网络制造传播政治谣言、散布煽动性信息的,坚决落地查人、依法处埋,净化网络环境。
  34.完善网上网下联动处置机制,加强和改进媒体应对、舆论引导工作,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35.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36.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动信息网络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特殊人群管理、社会救助、突发事件应对等重点难点问题的依法解决,为平安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37.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切实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38.树立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形象,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制约,强化执法检查考核、案件评查、案件督办,解决突出问题,及时纠正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公信力。实行执法公开制度,凡是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一律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
  39.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咸。
  40.深入推进地方、行业依法治理,培育打造一批依法治理的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扩大依法治理的覆盖面,提高依法治理实效。
  七、拓展提升平安创建
  41.在主流媒体开辟平安江西建设专栏,定期推出重头报道;组织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平安建设先进典型;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平安建设成果;在基层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平安建设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
  42.发展壮大平安志愿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区工作者、义工、群防群治队伍等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等方式,激发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43.深入推进基层、行业平安创建活动,力争每年有一批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城乡居民家庭达到平安创建标准;打造一批零发案、零犯罪、零事故、矛盾零上交的村居(社区);培育和命名一批行业平安创建先进典型。
  44.省、市、县三级综治责任单位挂点帮扶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平安创建,同时挂点帮扶本系统基层行业平安创建。挂点帮扶绩效列入综治责任单位年度综治考评内容,作为综治评先的重要依据。
  45.分类出台平安建设考核标准,规范命名审批程序,完善奖励处罚机制。对命名的平安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平安行业、平安单位等,实行动态管理。
  八、加快科技信息化建设
  46.把平安建设的规划、要求纳入到智慧城市建设的规划、  要求中去'统一设计、同步推进,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水平;结合感知交通、智慧城管、感知社区、智慧校园等智慧板块建设,打造一批平安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有机融合的示范工程。
  47.把信息流与业务流、管理流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建设网上管理服务新平台。积极推广“一网办”、“一网通”管理服务新模式,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48.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评估预警系统,每季度对全省、设区市及县(市、区)社会治安状况进行评估预警,针对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应对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49.加快构建综治信息化综合平台,紧紧围绕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要素,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网络、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九、夯实综治基层基础
  50.推进乡镇(街道)社会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规范中心办公、办事区域设置,规范工作流程,规范运行模式,实行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安全隐患联治、社会管理联抓、和谐平安联创。
  51.按照省综治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赣综治办(2010]34号)要求,推动各地配齐配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副科级专职副主任、专职综治干部和村居(社区)综治室专职主任,落实基层综治干部岗位津贴。
  52.合理划分城镇社区管理网格,根据管理任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网格管理人员,实行网格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53.在农村实施“五大民心工程”,即做强基层组织聚民心、做大产业经济赢民心、做细矛盾化解顺民心、做实村务管理安民心、做优惠农服务暖民心,促进农村和谐平安。
  54.积极推进基础管理与基础信息采集、应用同步开展,努力实现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提高动态化、信息化  条件下基础工作水平。
  55.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办公条件,充实社区工作人员,提高社区干部待遇,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56.完善领导责任机制。分解量化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切实解决平安建设“谁负责、负什么责、怎么负责、不负责怎么办”的问题。
  57.完善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任务,既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又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58.完善区域联动机制。打破思维定势,消除地区“壁垒”,积极搭建平安建设跨区域协作平台,在维稳处突、矛盾化解、打击犯罪、社会管理等方面互援互助、协调联动,有效提升平安建设的整体水平。
  59.完善考核评比机制。把重大案(事)件增减、犯罪率升降、治安状况优劣、公众安全感指数和群众满意度等结果性指标,作为衡量平安建设成效的主要指标。把评判权交给群众,形成“平安不平安、群众说了算”的评价取向。
  60.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综治办《关于提高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经费标准的通知》(赣财行(2012)93号)要求,将综治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综治工作经费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