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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机关党委工作规则

   
学院机关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党委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学院机关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是在院务委员会和中共江西省直属机关工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党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贯彻执行江西省委、省直属机关工委、院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加强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自身的职责要求,大力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检查,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努力为做好学院的各项工作发挥政治保证作用。
                      第二章 机关党委领导职责
  第三条 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机关党委领导学院和下属各党支部的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党委书记负责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按照院务委员会和江西省直属机关工委的决定、决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日常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书记和院务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五条 机关党委委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履行各自职责,参与党委的集体领导,参加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按党内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机关党委实行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党委委员会议、各党支部书记会议及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全体干部会议制度,并承办学院召开机关党的工作会议。
  (一)党员大会。党员大会根据院务委员会的意见召开,由机关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员参加。党员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时间和议题由书记或党委委员会议确定,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查机关党委的工作报告;讨论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委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选举机关党委委员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二)党代表大会。党代表大会根据院务委员会的意见召开,由机关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员代表参加,到会的党员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代表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选举机关党委委员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三)党委委员会议。党委委员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召开,时间和议题由书记确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开会。会议内容主要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院务委员会、江西省直属机关工委重要会议和决定、决议精神;讨论决定学院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审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事件;研究制定党建工作年度或较长期的计划安排;研究部署各支部请示的有关重要问题;研究机关党委重要专项工作;审批各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审批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研究党内表彰工作,按有关工作程序审批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研究决定向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有关事项;研究须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要问题。
  (四)各党支部书记会议。各党支部书记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或委托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各党支部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指示精神;部署阶段性或专项党建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汇报各党支部开展工作情况等。
  (五)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全体干部会议。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全体干部会议由书记、专职副书记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全体干部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学习有关会议、文件和领导有关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意见,部署工作任务等。
  (六)机关党的工作会议。根据机关党委决定,做好学院党的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并在会上总结机关党委一年工作情况,交流有关工作经验,对下一年工作进行安排。
第四章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机关党委办公室是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与人力资源部综合工作处合署办公。办公室要按照党的有关规章、上级要求和工作程序行使职权。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好以下机关党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工作。抓好组织建设,督促检查各党支部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并按时换届选举,开好民主生活会;搞好党员教育和党员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做好组织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员奖惩工作;接转组织关系;管理和使用好党费;做好党内统计报表工作。
  (二)纪检工作。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审理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制定对党员干部监督检查的规定措施;做好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宣传工作。根据党委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学习计划,并按要求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抓好机关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和思想宣传教育活动;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反映,编辑、起草简报和有关文字材料,及时上报相关工作信息;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情况,提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办好有关培训班。
  (四)群众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围绕党的工作任务,分别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加强组织协调;关心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组织学院干部职工开展适合学院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机关气氛,陶冶工作人员情操。
  (五)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党委内部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和上报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会议及有关活动的组织与筹备;内外联系,文件收发、传阅,档案管理,印章的保管与使用等工作。
  (六)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八条 始终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内部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务必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工作作风,加强与学院各党支部的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坚持学习制度。建立并坚持各种学习制度,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相关知识,提高基本理论素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推进理论学习成果向指导工作实践的转化。发挥党务工作者表率作用,做努力推动建设“学习型学院”的模范。
  第十条 坚持保密制度。要自觉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严格印章的保管与使用制度。机关党委的印章由机关党委办公室保管,用印章时需经书记、专职副书记批准。
                        第六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公文处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文件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党委文件的收发、登记、批办、传阅、存档等统一归口学院办公厅负责。
  第十三条 收到上级机关和学院外各单位的来文,办公厅按照程序分别报学院常务副院长、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阅批,相关人员办理。
  第十四条 以机关党委名义上报下发文件,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审核,送机关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文件要严格把关,符合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准确,体例规范、文字精练。公文办理涉及学院各部门职权范围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核、阅知的,在充分协调、沟通后,再进行会签。
  第十六条 文件传阅的过程中,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保证传阅的时效性,不得擅自抽取、截留和积压传阅文件;对于机密等级以上文件的传阅,需经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