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定标准
社会科学研究员须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对策研究方面有创新或突破,是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或实际应用的需要,主持重要的基础理论或重大的社会经济发展课题研究;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和计算机知识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为“四个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承担国家课题或 省(部)级重点研究课题,在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中起着带头人作用。
二、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或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点课题。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排名为前三名):
(一)全国重要社会科学奖、理论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二)江西省优秀理论成果奖、优秀文学艺术奖(文艺理论与批评类);
(三)省(部)级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四)省社科院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三、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办采纳1篇以上;或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调研报告、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2篇以上(由采纳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8篇以上,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多人合作的,实际承担和完成1/3以上撰写工作,且不少于4万字),出版学术成果合计在20万字以上(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科研管理人员成果量可减少到15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专著2部(包括上述专著条件的专著1部,多人合作的,实际承担和完成1/3以上撰写工作,且不少于4万字)。
二、在国内外重要刊物(核心期刊) 发表论文5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1篇在国家重要学术刊物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排名为二名):
1、全国重要社会科学奖、理论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2、江西省优秀理论成果奖、优秀文学艺术奖(文艺理论与批评类);
3、省(部)级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4、省社科院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三)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办采纳2篇以上;或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调研报告、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3篇以上(由采纳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12篇以上,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多人合作的,实际承担和完成1/3以上撰写工作,且不少于4万字),出版学术成果25万字以上(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科研管理人员成果量可减少到20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专著2部(包括上述著作条件的专著1部,多人合作的,实际承担和完成1/3以上撰写工作,且不少于4万字)。
(二)在国内外重要刊物(核心期刊)发表论文7篇(均须为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重要学术刊物发表。
注:该文摘自《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