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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党校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党校教授必须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相关学科的丰富知识,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趋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并主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解决科研关键难题,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善于把学术新成果运用于教学,效果良好,具有培养研究生或访问学者的能力,组织、指导并主要承担县处级以上主体班次教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省、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院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既从事行政工作,又从事教学工作的“双肩挑”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良好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完成教学工作量60课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专题2个以上,或在研究生班、本科、专科班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两门(附教务或教研部门证明)。

  二、组织、主持本学科教学研究,具体指导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或担任过一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指导过青年教师1年以上,成效显著(附教研部门证明)。

  三、全过程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指导课题小组解决科研关键难题。

  四、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市级党校、讲师团等单位申报者主持完成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附相关证明)。

  五、主持编写、审议全省党校等同级干部院校系统通用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大纲等工作,或参加省党校系统以上教学、科研成果评奖、鉴定工作3次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为“优秀”,且至少有2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或在校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附教务部门证明或获奖证书)。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2项),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1项,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

  四、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二等以上奖励(前2名)。

  五、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课时以上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并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出版论著1部,并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7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二、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00-179课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并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出版论著1部,并发表论文7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9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三、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60-99课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且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7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优秀(或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1次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和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和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以上奖励(主持人)或科研优秀成果奖(主持人)1项以上。

  (二)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

  (四)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二、论文、论著条件

  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00课时以上,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按授课课时数的不同类别,分别增加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注:该文件摘自《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