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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央苏区土地法律制度

                                                    曾绍东

  [内容提要]中央苏区土地法制是中央苏区法制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法制的有益探索,具有鲜明的特点。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对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苏维埃革命政权,保障革命斗争的胜利,改造传统社会等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当今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历史智慧和本土资源。

  [关键词]中央苏区;土地法;特点;作用;启示

  中央苏区是土地革命的中心,土地法制建设是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顺利展开提供了法制保障。笔者尝试着从法史学的角度,对中央苏区的土地法制进行梳理,归纳其特点,阐明其作用,总结其经验教训,为当今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智慧和本土资源。

  一、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特点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法制建设的有益探索,与当时中华民国法制具有本质的不同,表现出鲜明的特点。

  (一)突出的实践性和民主性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央苏区土地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调查研究,实践出真知的原则,力求制定出符合当时革命实际的法律、法规。毛泽东就是注重调查研究的典范。1928年4月至6月,毛泽东就在井冈山根据地内全面开展了土地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经验总结,从而制定出《井冈山土地法》。土地法制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就是不断进行调查研究,不断进行经验总结的过程。“抽多补少”,分青苗等分田原则的提出就是对邓子恢、张鼎丞等在永定溪南里苏区创造的土地革命经验的总结和吸收。“抽肥补瘦”原则的提出则是毛泽东寻乌调查中的发现。毛泽东后来曾回忆说:“我作寻乌调查,才弄清了富农和地主的问题,得出解决富农问题的办法,不仅要抽多补少,而且要抽肥补瘦”。可以说,中央苏区土地法制每个原则,每个条文的出台,都建立在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苏区政府不仅在土地立法方面,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实践过程。在执行土地法令,分配土地前,苏维埃政府动员群众对土地、人口的数量以及土地的肥瘠等进行调查统计,然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在查田运动中也是这样。“决定一个地主、富农成分,党支部和乡查田委员会讨论,整理材料,贫农团大会证实通过,然后召开群众大会通过,报上一级查田委员会审查,并经县查田委员会批准。没收也是一样,是经过支部和贫农团讨论决定,再经全村、全乡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批准才能搞”。由此可见,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立法和执法过程,就是不断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民主性。

  (二)强烈的阶级性

  推翻地主等剥削阶级,改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土地革命的核心内容就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表现出强烈的阶级性。毛泽东在1934年“全苏二大”的报告中,曾概述了土地革命的路线为:“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剥削富农,与消灭地主。这一路线的正确运用,是保证土地斗争胜利发展的关键,是苏维埃每一对于农村的具体政策的基础”,也明确地表达了阶级斗争是土地革命的关键和基础。建立在土地革命阶级路线基础上的土地法律、法规也必然有强烈的阶级性。土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围绕着阶级的划分而展开的。从1928年的《井冈山土地法》到1933年的《中央政府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无不建立在阶级划分基础上。具体的如关于富农问题,就有如何认定富农以及怎样对待富农等法律规定,见《富农问题》、《反富农斗争决议案》等法律、法规。而且要求划分阶级要细。如宁都县就对地主(土豪)、劣绅、破产地主、富农、流氓、中农、贫农、雇农、工人、包工头确定了具体的划分标准。中央苏区土地法律制度的强烈阶级性可见一斑。

  (三)内容简明,语言朴素,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针对当时革命形势复杂多变,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特点,在土地立法上尽可能做到内容简明,语言朴素,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笔者以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比较完备的《苏维埃土地法》为例,以说明之。

  内容上简明扼要。整个土地法只有4章31条,简洁明了,没有诸如物权、用益物权、抵押权、典权等晦涩难懂的理论和概念,而是代之以“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简明扼要而又通俗易懂的内容,使普通人都能通晓明白。

  语言通俗、朴素。整部法律使用的语言都很通俗,有些甚至是方言,如“肥田”、“坡圳”、“柴火山”、“担”等。这些用语不但通俗易懂,而且亲切,使民众感觉法律是自己的法律,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立,消除了法律的陌生、隔离感,从而使法律受到尊重和服从。这是土地法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心理意识原因,是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显著特点,也是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一大优点。

  二、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作用

  中央苏区是土地革命的中心,土地法制建设是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顺利展开提供了法制保障,对巩固苏维埃民主政权、保证革命斗争的胜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冲破封建意识,促进社会向现代文明变迁等作出了重大贡献,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有力地巩固了苏维埃民主政权,保证了革命斗争的胜利

  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没有农民的支持和参与,革命不可能取得成功,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的中心问题,“土地是农民迫切要求的东西,也就是农村斗争的主要目标”。土地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得到农民的支持和参与,关系到革命的成功与否。

  面对当时中央苏区的形势,必须打碎封建土地所有制,把农民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在政治、经济上翻身,代表和维护其根本利益,才能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同,进而得到农民的支持和参与,中国革命才能成功。钟昌涛同志在回忆中央苏区时指出:“只有实行土地革命,推翻地主阶级,消灭剥削制度,农民才能翻身得解放”。王观澜同志也指出:“实践证明,土地问题的彻底解决是当时做好一切工作的中心环节”。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制定和执行,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使农民政治、经济上翻身做主人,从而成为中国革命坚固的同盟,对巩固苏维埃民主政权、保证中央苏区革命斗争的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王观澜同志在回忆中央苏区时指出:“土地法的公布取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并且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巩固了苏维埃民主政权。“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土地问题)的解决之正确与否,影响到群众对苏维埃政府的信仰”。因此,“怎样改良土地,以增加土地生产,怎样夺取广大贫民群众,以巩固苏维埃政权,是决定土地问题的两个目标”。土地法制的制定和执行,使“苏区一般工农劳动群众都身受了革命的利益,所以一般的说来,群众都清楚的认识革命是于自己有利的而加以拥护,他们对国民党地主阶级的斗争情绪是极热烈的”。他们深切地知道,只有保障革命战争的胜利,保住苏维埃政权的存在,才能维护土地革命的胜利果实,维护自己的自由幸福。苏区广大贫苦农民将自己的前途命运与苏维埃政权的前途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全力支持革命,支持苏维埃政权。因此,“有了这样有力的阶级的红军,有了广大群众这样热烈的拥护,苏区的巩固与发展,苏维埃运动的高涨与扩大,实在不是偶然的”。

  促使农民群众积极支持革命战争。在当前革命形势下,“唯一问题是怎样争取广大群众克服敌人取得革命的胜利,这时候决定一切策略的标准是争取群众”。土地法制的制定和执行,“群众实际的得到了土地的利益,大大的提高了他们的积极性,(如自动送枪,报告土豪地主的藏金,报告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参加游击队等等)”。可见,“(苏区群众)不但巩固了苏区,并且帮助红军,充实红军,而逐渐扩大了苏区”。

  (二)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生活得到相当的改善

  中央苏区“通过土地斗争,打倒了地主阶级,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得到了解决,因而解放了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的生活得到相当的改善。

  “打土豪,分田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贫农及失业群众得了田,就把一切人力用在田内,从前农村中一切不生产的寄生虫和地主及游民现在不耕田就没饭吃,都返得耕起田来了;从前贫农中因土地不足而闲置起来的劳力,亦因得了田而使用出来,因此生产就增加了。”在土地立法上,鼓励生产、开垦荒田荒山、兴修水利、推广良种、广积肥料。在鼓励生产上,“发展生产以革命竞赛的方式发动个人与个人,乡与乡,区与区,县与县,各种生产的比赛,个人或某乡某区某县生产比一般的特别好者,政府可酌量情形奖励”。在开垦荒田荒山上,“凡开垦荒田者,六年之内不收土地税,十年之内任其使用,政府不予收回”。在兴修水利上,《修正土地法令决议案》设有专章的规定。在推广良种、广积肥料上,“改良种子各种肥料,各级政府决定种子最好的地方,实行收买交换,发动群众修理河弹陂是(?)水塘,开新的水塘,各乡组织肥料种子研究所,实行改良生产”。

  以上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农业连年丰收,农民的生活得到相当的改善。据王观澜同志回忆:“当时战争是十分残酷的,但苏区的生产搞得很好,尤其是农业生产,1933、1934年连续丰收,在人力缺乏的条件下,这是很不容易的”。可见“农民的生活得到相当的改善,解除了一切苛捐杂税的痛苦”。对此,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也认为:土地革命后,“生产结果落在自己的手里,因此现在农民的生活比较国民党时代是至少改良了一倍”。

  (三)强烈地冲击了封建意识,促进了社会向现代文明变迁

  在革命时期,启迪民智,改变旧习俗,建立新道德,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制建设的目标之一。当时的中央苏区,封建意识严重,土地法制的制定和执行,对封建意识进行了强烈的冲击,促进了社会向现代文明变迁。

  在苏区农村,封建迷信严重。土地法制没收“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用土地”,剥夺了封建迷信者的藏身之所,这无疑冲击了封建迷信的“神圣”地位。同时,规定:“和尚道士尼姑斋公算八字的地理先生等封建残余及基督教天主教的牧师神父本人是专以宗教为职业吃饭的不得分配土地”,使其不能专以宗教职业为生,对这个职业群体进行强制改造,甚至是铲除这个职业群体。农民的氏族观念,特别浓厚,“但是这些封建制度中的社会意识,经过革命大风暴的洗礼,公堂的土地完全没收,平均分配了,完全推翻了这些,落后的意识已在逐渐消除”。妇女的传统观念亦得到了解放。苏维埃政府组织妇女下田劳动,打破了妇女不能下田劳动的旧习惯;妇女赤脚下田劳动,也是对女子缠足的封建恶习的否定。对游民、吸食鸦片、赌博等恶习的冲击。《土地法》第六条规定:“游民分田的,须戒绝鸦片赌博等恶嗜好,否则苏维埃收回他的田地”,这对苏区农村秩序的稳定,社会风气的好转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的启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新中国的雏形,中央苏区法制建设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总结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为当今法治建设之借鉴,笔者以为要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一)法的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关系

  中国自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中华法系瓦解,走向了一条以移植西方法律与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现代化之路。然西方法律与理论可以移植,而其法律文化土壤却无法复制,法律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当一个社会的发展遭遇挑战,面临抉择时,都会回过头来从其源头上寻找历史智慧。苏区法制是新中国法制的源头。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重调查研究,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一切从实际出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内容上简明扼要,语言上通俗易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等特点,是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优点和精华,是中国特色法制建设的范例,是当今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特别是中央苏区土地法制下形成的对法的认同感,尊法守法意识;党群、政群、军民鱼水情的关系,更是当今法治建设的精神资源。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中央苏区所处环境的封闭性,从而导致土地法制的封闭性,这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今天也是行不通的。因此,中国当今的法治建设只能走既尊重中国国情和中国文化,又吸收世界法律文明之果,以中国法律文化去融构外来法律文化,从而使其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一部分的必由之路。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可以为处理法的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关系,特别是尊重和利用本土资源方面提供借鉴。

  (二)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我国当今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坚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原则。党的政策在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实践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中央苏区由于战争、局势发展变化过快等种种原因,以党的政策为依据来制定法律,甚至在实践中有法律的依据法律,无法律的依据党的政策,这种做法在革命时期,无疑有其道理,而且是不可避免。正如谢觉哉同志说的:“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政治要求什么,法律就规定什么。当法律还没有制成条文的时候,就依据政策而行事”。中央苏区在土地问题上,将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化,使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成为稳定的、合法性的调整社会的规范,这是中国共产党人成熟的治国艺术的表现,是中央苏区处理政策和法律关系的宝贵经验。

  但也留下了不少的教训。其一,依据政策来制定法律,有一定的风险,即如果政策失误,那势必导致法律的失当。中央苏区土地立法中,由于受到“左倾”错误的影响,出现了一些过左的规定,如: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土地国有,禁止土地买卖,“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等。其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如果完全依政策制定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把法律完全作为一种政治性的工具,强调法律要为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甚至某一特定阶段的社会主题服务,势必要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三)法的适应性与稳定性的关系

  法的社会适应性与稳定性是一对矛盾。如果片面地强调法的稳定性而忽视法的社会适应性,法就会严重滞后于社会,就起不到有效调整社会的作用;反之,如片面地强调法的适应性而忽视法的稳定性,法就会朝令夕改,势必影响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如何寻求它们之间的平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战争、局势发展变化过快等种种原因,中央苏区土地立法频繁,在短短的十年之内制定了近30部土地法律、法规。频繁的土地立法对适应当时复杂多变的革命形势,巩固革命政权,促进革命斗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频繁的土地立法,有时甚至是一年几次立法,且内容反差很大,如一年内几次分田,导致群众无从适从,影响了法的公信力,削弱了法的连续性、稳定性,进而影响到法的权威性。法律稳定则社会稳定,如果说在形势多变的革命时期,法的多变性是不可避免,而且是必要的话,那么在社会稳定的今天,保持法律的适应性与稳定性的平衡是社会所需,也是法治的规律之一,这是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给我们提供的又一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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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律史)